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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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