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对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2亿元以上。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第六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

3、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推荐申报。

4、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开展专家核查和专家质询,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5、省经贸委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6、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省经贸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经贸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2、数据初审。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3、数据核查。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贸委委托专家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省经贸委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经贸委在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二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  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贸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在公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 同时 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江苏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促进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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